编辑: cyhzg | 2013-10-27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有关规定,吉林永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于上市后
6 个月内与具有从事 代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 议》 .
2012 年3月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 并于
2012 年3月22 日与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一旦公司股 票被终止上市,则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代办转让的主办券商, 负责公司可能退市后的股份转让工作,并在代办股份转让实际发生时, 向其支付代办费.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