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3-10-27 |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董事会于
2016 年7月13 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 函【2016】第120 号) ,要求公司就终止重组的有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做出书面说明.公 司董事会收到如上关注函后, 进行了深入核查及论证, 现针对如上关注函的回函情况公告如 下:
一、你公司决定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决策过程,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时 间,决策内容等;
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决策过程如下:
1、公司于
2015 年12 月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与 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海科融通
107 位股东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 ;
同日,公司与 业绩补偿义务人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 .初步协商的交易价格合计为 296,946.82 万元,其 中发行股份 12,304.2244 万股支付交易对价 266,386.46 万元,支付现金 30,560.36 万元.
2016 年1月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 询函回复的公告》及《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 股票于
2016 年1月8日开市起复牌.
2、在本次交易推进过程中,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评估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重组事项的中介机构, 对标的公司进行相关的尽职调查及审计, 资产 评估等相关工作.
3、2016 年6月中下旬,公司董事长及董秘在与公司财务顾问国金证券的项目负责人就 本次拟重组项目的进度情况及行业政策导向等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后, 征询了公司相关董事 的意见;
同时公司又与交易对方代表及相关各方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和协调, 经过深入探讨 后,公司及各方中介机构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4、2016 年6月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 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二、你公司决定终止本次交易的具体原因、合理性和合规性;
本次收购标的公司海科融通主要从事第三方支付与互联网借贷平台业务, 属于互联网金 融行业.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政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尽管公司本次收购标的具有一定 的行业影响力,但行业监管政策在短期内难以明朗.另外,依据监管部门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政策的最新调整, 结合资本市场政策走向及审批条件可能发生的变化, 公司确实无法按照相 关规定在限定的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综上所述, 经公司董事会审 慎讨论,基于谨慎性原则和对本次交易各方负责的态度,决定终止本次重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