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3-10-28

二、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五部分 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 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二、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 定账户.

三、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记. 第六部分 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七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牛锐 客户服务

电话:400-880-8588 ( 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0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23261199 联系人:陈继红 客户服务

电话:400

880 8588 ( 免长途话费)或86-21-962299

网址:www.swsmu.com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商银行将在上海地区内 300余个网点、浙江省嘉善县2个网点、江苏省昆山县1个网点、湖南省湘潭县3个 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本基金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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