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3-10-28 |
18 号) 、 《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暂行) 》 (吉民发【2014】4 号)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收入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之一,是 文件
2 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三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和未成年 子女;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 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 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 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 评估测算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应当以户为单 位,采取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测算:
一、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项目: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离退休费及领取各类保险金;
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 或抚养费;
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收入的测算标准:
(一)门面出租收入,在城区区域内固定门面,以实际 出租收入计算(依据合同,合同签订租金低于同等地段平均
3 收入的,按同等地段平均收入计算. ) ,无合同依据的,根据 地段测算;
(二)房屋出租收入,以实际出租收入计算(依据合同, 合同签订租金低于同等地段平均收入的,按同等地段平均收 入计算) ,无合同依据的,在区城所在地的,根据地段测算.
(三)摊位生意收入测算: 1.经营超市、食杂店: 设在村屯内:1300-1500 元/月 设在市区内:1800-2000 元/月100 平米以上的中型超市:3000―4000 元/月2.贩卖蔬菜、粮油: 固定摊位:1800-2000 元/月 流动摊位:1500-1800 元/月3.贩卖水果: 固定摊位:2000-2500 元/月 流动摊位:1500-2000 元/月4.卖盒饭: 固定(流动)摊位:800-1100 元/月5.贩卖鸡鱼肉蛋及熟食: 2000-2500 元/月6.卖报纸: 固定摊位:1500 元/月4流动摊位:1480 元/月 送报纸:1480-1500 元/月7.修鞋、擦鞋、修理自行车: 繁华地段:2000-2500 元/月 住宅区内:1480-1800 元/月8.修理家电: 1500-2000 元/月9.摆地摊:
1480 元/月10.经营公用电话亭(书、报、各种卡、烟等) 、音像制 品: 2000-2500 元/月11.经营小吃部、打字复印社: 2000-2500 元/月12.经营网吧: 3000-5000 元/月13.缝纫零活: 1500-2000 元/月14.经营干洗店、洗衣店: 2000-2500 元/月15.经营小型理发店: 开设在村屯:1480-1800 元/月5开设在市区:2200-2500 元/月16.做面食 摊位:2000 元/月 店铺:3000 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