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3-10-28 |
无补偿规定的, 由电信业务经营者 与相关设施产权人协商解决.
第三章 安全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 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 应当充分考虑 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需要, 对可能影 响通信设施安全运行的, 应当与通信主 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从事施工、 生产、 种植 树木等活动, 不得危及已有通信设施的 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
可能危及通信 设施安全时, 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 人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并负 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已经危及 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损坏通信设施、 阻断 通信的,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 并 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设置架空或者地下石 油、 供气、 供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