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3-11-01

2007 年03 月06 日450.00 0.00 2,209.89 否 双方确认并同意,以大禹 公司

2006 年12 月31 日经 审计和评估的净资产值作 为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 的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 大禹公司及受让方需完全 承担解决原集体企业改制 遗留的约

500 名人员的安 置和社保相关欠款等因 素,以及适当考虑产权交 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 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大禹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表 现等因素. 是是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 的影响 适用 √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 不适用 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 不适用 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6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与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华立集团 )及茂名能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 茂名能源 )的诉讼事项:

2005 年12 月13 日,本公司就华立集团与茂名能源欠款纠纷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申请保全茂名 市能源实业公司拥有的二块面积为

43500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茂市府国用总字第

660008、茂市府国用总字 第660009)作为对其债务的担保抵押,并冻结了一块面积为

6998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茂市府国用总字第 660010) .同时,本 公司以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的面积为 19,178.02 平方米,期末账面净值 19,743,827.47 元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 同时,公司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请求法院确认三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B、 判决两被告偿还本公司

2500 万元.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12 月20 日以(2006)茂中法保全字第 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茂名市能源实业公司及本公 司的上述土地.

2006 年8月28 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2006)茂中法民二初字第

3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被告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欠本公司

2500 万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还清.逾期不还,由被告广东华立实业集团 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股权在一个月内转让给本公司,股权转让的价值以本公司委托的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若在 一个月内不能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则由被告茂名市能源实业公司将其拥有的三块土地【土地证号:茂市府国用总字第

0600008、0600009 、0600010 号】使用权转让给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处置,以抵偿被告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欠本公司的债务. 详情请参阅

2006 年4月29 日、8 月15 日《中国证券报》公司公告. 截止报告期末,广东华立实业集团公司及茂名市能源实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 茂中法民二初字第

3 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公司未获得上述任何一项资产.

2007 年5月,公司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出执行通知书,目前尚在执行中.

(二)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借款合同案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于

2007 年1月11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公司、蚌埠市城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诉前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以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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