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3-11-01 |
3500 万元为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的申请作出了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1)轮候查封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土地证号为粤房地字 C0909437 地块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07 年1月24 日起至
2009 年1月23 日止. (2)冻结本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央商务支行开设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07 年1月26 日起至
2007 年7月25 日.
2007 年3月28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深中法立裁字第 40-1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中央商务支行开设的帐户的冻结.
2007 年7月27 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案号为(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96 号,通知公司其已受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诉本公司、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详情请参阅
2007 年7月31 日《证券日报》本公司公告.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1、2007 年1月4日,公司第一大股东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与河北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蚌埠市第 一污水处理厂拟向河北宏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拥有的公司
44094724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5.73%), 以及其为完成公司股 权分置改革代其他非流通股东垫付对价而取得的受补偿权,转让总价款为
11088 万元.
2007 年6月19 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股份转让解除协议》 .蚌埠市国资委不同意蚌埠市第一污水处 理厂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进行交易,致使双方《股份转让协议》不能生效,双方同意解除《股份转让协 议》 ,终止本次股份转让事项.
2007 年7月20 日,公司第一大股东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与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007 年7月16 日,公司收到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通知,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已收到蚌埠市国资委出具的国资委[2007]92 号《关于蚌埠 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协议转让国有股权的批复》 ,蚌埠市国资委依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 (第19 号令)的规定,不同意蚌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与江阴泽舟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此次股权转让行为. 因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能获得国资部门批准, 《股份转让协议》不能生效,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终止. 详情请参阅
2007 年1月6日、6 月20 日、7 月17 日《证券日报》本公司公告.
2、2006 年公司出资
5200 万元建设年产
3000 吨维生素 C 磷酸酯项目.因自
2006 年三季度以来,粮食、能源、糖的价格连续 上涨, 导致生产维生素 C 磷酸酯的主要原辅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 而国内外市场维生素 C 磷酸酯销售价格却未有明显上升, 原拟出资
5200 万元投资的年产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