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3-11-05 |
(二)诉讼二 1.相关当事人 原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丙娣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85 号 被告一:广州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铁军 住址:广州市萝岗区玉岩路华立街
3 号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010172562198XG 被告二:柳州华工百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修芹 住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泰路
1 号 注册号:450207000000380 被告三:桂林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铁军 住址: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新建区五号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503007376026633 被告四:柳州市华工百川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铁军 住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泰路东
2 号C-10 车间、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5020076583893XX 2.诉讼请求 (1)判令华工百川立即向本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65,800,000 元;
(2)判令 华工百川立即 向本公司支付利 息人民币3,476,540.53 元(按照年利率8.217%计 ,暂 计至2016 年9月29 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金额以银行最后核准为准);
上述第
1 项、第2项诉请金额合计人民币 69,276,540.53 元. (3)判令 本公司有权就 上述第1项、第
2 项诉请合计金额人民币69,276,540.53 元分别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号
2015990000641 项下的
35 项专利 、 专利权质押登 记号2015990000604 项下的3项专 利、专利权质押登记号
2015990000603 项下的
1 项专利、专利权质 押登记号2015990000605 项 下的
3 项 专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4)本公司有权就上述第
1 项、第2项诉请合计金额人民币 69,276,540.53 元分别对(桂林)股质登 记设字[2015]第134 号项下的 股权、(阳和)股 质登 记设字[2015]第20 号项 下的股权、(阳和)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21 号项下的股权、(穗工商)股 质 登记 设字[2015]第08201509140067 号项下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前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案由
2015 年7月15 日、2016 年2月26 日、2016 年3月29 日,公司与华工百川、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以下简称 中行天河支行 )分别签订一份《人民币委托贷 款合同》、两份《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合同》(以下合称 贷款合同 ). 根据贷款合同,三方约定:由本公司委 托中行天河支 行向华工百川提 供委托贷款人 民币168,000,
000 元,借款期限为
14 个月,自约定的提款日起算;
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 8.217%;
逾期 罚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由华工百川提供54 项专利权作为质 押 .华 工百川还将 其所持有的全 资子公司桂林华工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桂林华工百川公司 )、柳州市华工百 川橡塑科技 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柳州华工百川橡塑公司 )、柳州华工百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柳 州华 工百川新材料公司 )、东莞市华工 百川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以 及柳州华 工百川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百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100%股权质押给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2015 年7月15 日,华工百川、柳州华工百 川 新材 料公司、桂 林华 工百川公司、柳州 华工百川橡塑 公司分别与中行天河支行签订《质押合同》,分别以其名下的专利权为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 担保,并后续办理了质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