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3-11-13 |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200 号致: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或双剑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细则》 )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从 业办法》 )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及贵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指派 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 查验 )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 《从业办法》 第二十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于
2016 年3月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网址: 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
2 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 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4月27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杨建明先生主持.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 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和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 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 股份 4,266 万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8.8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 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