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3-11-15 |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永生先生于
2014 年11 月20 日在通过交易系统买卖股票过程中,由于误操作 买入了本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操作的基本情况 2014年6月17日, 陈永生先生通过交易系统卖出股票5万股, 交易均价17.29 元,交易金额 86.45 万元;
2014 年10 月29 日,陈永生先生通过交易系统卖出 股票 1.97 万股, 交易均价 19.15 元, 交易金额 37.73 万元;
2014 年11 月12 日, 陈永生先生通过交易系统卖出股票1.03万股, 交易均价22.05元, 交易金额22.71 万元;
2014 年11 月18 日,陈永生先生通过交易系统卖出股票
18 万股,交易均 价23.69 元,交易金额 426.42 万元;
2014 年11 月20 日,陈永生先生通过交易 系统买入股票
200 股,交易均价 24.14 元,交易金额
4828 元;
截至本公告日, 陈永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5,154,5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8%.按照卖出与 买入均价之间的差额乘以本次反向操作成交的股数计算收益, 陈永生先生本次短 线交易未获得收益.
2014 年11 月20 日,陈永生先生因误操作导致在卖出本公司股票后六个月 之内发生买入股票现象,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 条、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引》第18 条的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公司董事会核查了陈永生先生 近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未发现其他短线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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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陈永生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 并就本次短线交易公司 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同时, 陈永生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 《证 券法》第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
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 票.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需要收回此 次交易所得收益,但陈永生先生此次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故不存在公司收回其 所得收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向陈永生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 并要求 其严格规范买卖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自查,本次交易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