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8-03 |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7-27 发布 2017-07-27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i 目次前言.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8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23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37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43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47
10 合规判定方法.5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5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65 ii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 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属于国家或 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 证.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07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07 月27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 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 不适用于炼焦排污单位、铁矿采选排污单位、铁合金排污单位、铸造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工作.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生产设 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对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 炼焦化学工业》 ;
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 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钢铁工 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2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 HJ-20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公告2013年第14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 (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 (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 水体〔2016〕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环监函〔2016〕148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分为钢铁联合排污单位 和钢铁非联合排污单位. 3.2 钢铁联合排污单位 iron and steel joint emission unit 指拥有钢铁工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钢铁排污单位, 至少包含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生产工 序. 3.3 钢铁非联合排污单位 iron and steel non-joint emission unit 指除钢铁联合排污单位外,含一个或二个及以上钢铁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3.4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 3.5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 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 许可证申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 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 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 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 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 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 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 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 心经度、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 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 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 (备 案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 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 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在填报 主要产品及产能 时, 需选择行业类别, 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炼铁 (含 烧结、 球团) 、 炼钢或钢压延加工. 执行 GB
13223 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
执行 GB
16171 的生产设施选择炼焦化学工业.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表1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原料系统 机械化原料场、非机 械化原料场 供卸料设施、其他 料场面积、受料量 烧结 带式烧结、步进式烧 结 带式烧结机、 步进式烧结 机、其他 烧结台车面积、烧结机利 用系数
4 续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球团 竖炉焙烧、链篦机-回 转窑焙烧、带式焙烧 竖炉 竖炉面积、竖炉利用系数 链篦机-回转窑 链篦机-回转窑规格 带式焙烧机 带式焙烧机台车面积、带 式焙烧机利用系数 其他 其他 炼铁 高炉炼铁、其他 高炉 高炉容积、利用系数 其他 其他 炼钢 转炉炼钢、电炉炼钢 转炉、电炉 公称容量 精炼炉 (LF、 VD、 VOD、 RH、CAS-OB、其他) 规格(容量等) 石灰窑(竖窑、回转窑) 设计日产量 白云石窑 设计日产量 其他 其他 轧钢 热轧、冷轧 热轧生产线、冷轧生产 线、酸洗生产线、涂镀生 产线、其他 设计年产量 公用单元 发电、供热 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燃 油锅炉、发电机组、其他 锅炉额定蒸发量、发电机 组容量 4.3.2 生产设施编号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 则根据 《关于开展火电、 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 水体〔2016〕189 号)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 报. 4.3.3 产品名称 分为烧结矿、球团矿、铁水、粗钢、活性石灰、轻烧白云石、热轧材、冷轧材等. 4.3.4 生产能力、近三年实际产量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近三年 实际产量为实际发生数 (未投运和投运不满一年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不需填报,投运满一年 但未满三年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按周期年填报).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 t/a.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