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3-11-18 |
3 - 节能减排项目开发、碳资产经?管理、谘询、教育培训等一篮子综合性服务.碳资 产公司拥有清洁发展机制 (CDM) 、合同能源管理 (EMC) 、低碳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以 及碳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专业团,经?理念先进,技术力量雄厚,在业内享有较高 的声誉.在国内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协议项下进行项目开发将有助於发展公司的自愿 减排项目,因为项目将使用华能集团专项资金进行开发和第一次减排量核查,无需 承担第二次减排量核查之前的全部成本,将大大降低了公司风险.因此,公司认为 有关减排的安排有益於公司经?. IV. 香?上市规则有关国内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协议的规定 於本公告日期,华能集团持有公司61.30%的权益,其中58.24%的权益由华能集团直 接持有,3.07%的权益通过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华能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 持有 (注) .碳资产公司现有5家股东,均为华能集团系统内单位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占比60%、公司占比10%、华能四川水电有限公司占比10%、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 司占比10%、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占比10%) ,故碳资产公司为公司的关连人 士,而国内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协议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公司一项持续关连交易. 就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建议年度上限而言,由於根?上市 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适用的一个或多个百分比率均高於0.1%但均低於5%,故国内 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协议仅须遵守香?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而 获豁免遵守寻求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董事会已审议批准有关国内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曹培玺先生为 华能集团总经理,公司董事张廷克先生为华能集团副总经理,公司董事赵克宇先生 为华能集团办公厅主任,因此,曹培玺先生、张廷克先生及赵克宇先生被视为在国 -
4 - 内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协议中拥有利益,并已根?上市规则第14A.56(9)条规定, 就有关国内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协议的议案放弃表决. 董事会 (?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国内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签 订,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V. 协议各方的一般资料 公司致力於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与经?,以风电开发与运?为核心,太阳能等 其他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 华能集团主要从事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和管理,组织电力 (热力) 的生 产、销售,从事能源、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相关产业及产品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销售.华能集团持有公司61.30%的权益,其中58.24%的权益由华能集团 直接持有,3.07%的权益通过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华能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 持有 (注) . 碳资产公司主要从事碳资产开发经?管理业务,受托开发CDM等碳资产项目、代理 节能减排指标交易、策划实施碳金融服务方案、开展节能减排政策信息谘询服务 等. 释义 「董事会」 指 公司董事会;
「CCER」 指 中国经核证的减排量;
「公司」 指 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香?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含义;
「关连交易」 指 具有香?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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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董事」 指 公司董事;
「国内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协 议」 指 由公司和碳资产公司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所订立 有关国内自愿减排项目开发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