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3-11-20 |
2011 年月日出具.
担保人: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邢良忠 鉴于:
一、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券发行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 试点办法》 之规定, 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
二、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及有关法 规的规定,具有提供担保的法律资格. 担保人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此承诺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兑付提供无条件的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事宜如下: 第一条 被担保的债券种类、数额及期限 本期债券为被担保债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本期债券的具体 发行规模、期限、品种由《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1 年第二期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规定. 第二条 债券到期日 本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日为本期债券所有品种的最后一个到期日,由《募 集说明书》具体规定.债券发行人应于本期债券的兑付期限内和付息期限内清偿 本期债券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 4-5-2-1 担保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四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如债券发行人不能在《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偿付本期债券本金 和/或利息, 担保人应在收到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期公司债券合法持 有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或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期公司债 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书面索赔要求后,根据本担保 函向债券持有人履行担保义务, 将相应的债券本金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划入证券登记机构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 的账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依 照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担 保人保证在接到债券持有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书面索款通知后向债券持有人 清偿上述款项.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 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保证期间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本期债券发行首日至本期债券到期日后六个 月止.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或其在保证期间主张债权后未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向担保人追偿的, 担保人免除 保证责任. 第七条 债券的转让或出质 债券持有人依法将本期债券转让或出质给第三人的, 担保人按照本担保函的 规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主债权的变更 4-5-2-2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核准/批准,本期债券利率、 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不需另行经过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继续承担 本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但是在发生前述情形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书面通 知担保人. 第九条 加速到期 在本担保函项下的债券到期之前,担保人发生分立、合并等足以影响其履行 本期债券的担保责任的重大事项时,债券发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保证. 债券发行人不提供新的保证时, 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券发行 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 第十条 担保函的生效和变更 本担保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债券发行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 币30 亿元的公司债券之日生效,除第八条所述情况外在本担保函第六条规定的 保证期间内不得变更或撤销本担保函. 但若债券发行人未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前述核准,本担保函自始无效.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担保函项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律) .因本担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 应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担保人同意债券发行人将本担保函随同其他申报文件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审批机关, 并随同其他文件一同提供给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 的债券持有人查阅. (本页以下无正文) 4-5-2-3 (本页无正文,为《担保函》签署页) 担保人: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4-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