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日的处罚. 张掖市甘州区兴达工商联合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车间及设备出租单位,未提 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对火灾发生负间接责任.对该公司依据《消防法》第47 条、 《甘肃省实施 〈消防法〉 办法》 第22 条,处以
2 万元罚款;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 杨锋建议甘州区政府给予其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5000 元;
对公司副经理张佩棣、 主管安全的监事会主任杨金明分别处以
3000 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