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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4月6日《上11 海证券报》 ) .
(六)重大合同
1、公司潼南金刚石分厂由于租赁重庆潼南金刚石分厂部分资产的《资产租 赁经营合同》已于
2002 年6月30 日到期.经双方协商,签订了《潼南金刚石分 厂资产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书》 .目前该分厂清算及注销登记正在办理之中(详见
2002 年7月20 日《上海证券报》 ) .
2、根据公司四届一次股东大会授权总经理在总额度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限 额内,以使用公司的资产抵押、对外投资股权质押的方式,向商业银行融资贷款 的决议,并经
2002 年6月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2002 年6月28 日,公司与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协议.请四川托 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在中国银行自贡分行的贷款
2972 万元提供担保.按 银行通行惯例(用资产提供贷款抵押或担保,要对抵押品按评估价值进行折扣) , 以公司土地使用权 2207.52 万元、厂房
980 万元、机器设备 1081.36 万元(合计 4268.88 万元)向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期限为三年(详见2002 年6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