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2013-11-22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 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7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 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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