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3-11-22 |
(一)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或发生重大亏损;
(三)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总经理;
(四)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应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 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
(二)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
(三)股东占用公司资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