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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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 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 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补交差额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 率,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而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 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于订立本合同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 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 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 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 产.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 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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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责任期间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 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 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 凭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如投保单次旅行,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 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

(2)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该次旅行离 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 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该 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满期 日;

(2)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3) 本合同约定的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满日(该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应自前述该次旅行出 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 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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