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3-11-24 |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5 年7月9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51647 号)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苏 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 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 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材料,在规定期 限内将书面回复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事宜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 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7月11 日2附: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51647 号)
2015 年6月16 日, 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方案以确定价格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 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 确意见. 2.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 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 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材料显示,2014 年12 月,格锐环境存续分立为张家港市格锐环 境工程有限公司(存续)及苏州格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新设) .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1)格锐环境分立是否已履行了内部决策、债权人通知、公告等程序. 2)格锐环境与债权人是否已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
如有,请补充披露相 关内容.3)存续和新设公司未来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或竞争的可能.4)分立 过程中,剥离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和人员的调整原则、方法和相 关的会计处理原则.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材料显示,格锐环境的部分下属企业正在履行注销程序.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目前注销的进展、预计办毕时间以及对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材料显示,格锐环境运营模式包括 BOO 业务模式、EPC 业务模式 和EP 业务模式.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各经营模式的收入占比.2)结合具 体的经营模式,补充披露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依据、结算时点、结算方式及 其回款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材料显示,格锐环境大部分产品报告期的毛利率呈现上升趋势, 且设备销售、固废处置、污水处理、CMC 污水处理、工业用水销售呈现较大升 幅.请你公司按照业务类型,结合产品结构、收入和成本变化、技术水平、 竞争优势及同行业情况等,补充披露格锐环境毛利率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合理 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