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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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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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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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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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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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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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估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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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评估结论

1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7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8 (十三)评估报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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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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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明细表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三明市三钢煤化工有限公司实物资产(存货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第4页共21 页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三明市三钢煤化工有限公司实物资产 (存货及固定资产) 评估报告摘要 闽中兴评字(2013)第3012 号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产权持有者:三明市三钢煤化工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使用者: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目的是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三明市三钢煤化 工有限公司的存货及固定资产提供价值参考.该行为系依据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三明市三钢煤化工有限公司申报待评的存货及 固定资产.评估范围为截止

2013 年3月31 日三明市三钢煤化工有限公司申报的经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实物资产(存货及固定资产) .具体明细详见资产 评估明细表.

四、价值类型: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本次评估基准日为

2013 年3月31 日.

六、主要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成本法)

七、评估结论:本次评估,经采用资产基础法(成本法)评估,三明市三钢煤化工有 限公司申报评估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账面值为人民币 43,761,596.87 元,评估值为人民币 48,232,859.64 元,增值 4,471,262.77 元,增值率 10.22%. 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 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认 真阅读评估报告书正文.本摘要需与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配套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不承担因摘要使用不当所造成后果的责任.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三明市三钢煤化工有限公司实物资产(存货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第5页共21 页 单位:人民币元 名称 账面值 评估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存货 5,922,291.43 7,027,296.86 1,105,005.43 18.66 固定资产 37,839,305.44 41,205,562.78 3,366,257.34 8.90 合计 43,761,596.87 48,232,859.64 4,471,262.77 10.22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八、特别事项说明: 1.评估范围只对产权持有者申报的实物资产为限. 2.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的评估结果均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3.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建(构)筑物占用的土地为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授权经营,权属性质为国有,用途为工业.根据土地租赁合同关于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双 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本次评估以承租方可在建(构)筑物耐用年限内以租赁方式继续取得 土地使用权为估算前提. 4.限于客观条件,本次评估中评估师未对设备进行逐一开机测试. 5.本报告所称 评估价值 系指所评估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持续经营,于评估基准 日为本报告所列的目的而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 6.房屋、构筑物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及正常损耗为条件,进行评估. 7.本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接受了部分由三明市三钢煤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评估师认为 是评估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资料,这些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及来源合法性由三明市三钢煤 化工有限公司负责,评估师均假定这些资料是真实、正确及来源合法,本次评估的结果在 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这些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及来源合法性. 8.对产权持有者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及期后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 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本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 担相关责任. 9.本评估公司未对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提供的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等证据资料 进行独立审查,亦不会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0.本项目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被评估资产存在担保和抵押事宜,但是,本评 估报告的使用者应当不依赖于本评估报告而对资产的他项权利状态做出独立的判断. 10.除非特别说明,本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以产权持有者对有关资产拥有完整合法的 权利为基础,未考虑由于产权持有者可能尚未支付某些费用所形成的相关债务. 12.本次评估未考虑评估增减值等事项可能形成的税赋对本次评估结果可能造成的影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三明市三钢煤化工有限公司实物资产(存货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第6页共21 页响. 13.期后事项 13.1 评估基准日后至出具评估报告日, 委托评估单位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在正常范围之 内.无需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13.2 报告提交日以后发生期后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本报告的评估结论. 13.3 在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如下 原则处理: 13.3.1 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量及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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