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3-11-25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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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委员会职责 委员会职责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 面) ,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提出建议;

(二) 提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特殊人才的引进;

(三)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正副职,以及向全资和控 股一级子公司委派的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研究、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对董事长提名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由总经理提名的副 总经理、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正副职,以及向全资和控股一级子公司委派的董 事长、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等人选进行考察,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

(五)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定期审阅董事会的结构、 规模及成员组合(包括其技能、知识及经验) ,并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修改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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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提 名意见;

(七)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确定其是否为合适人选,并向股东大会提出 意见;

(八) 就有关董事的委任、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 任计划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在获得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授权后,可对其职权范围内 的任何事宜作出评定并独立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工作提供充 分支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履行 其职责时如有需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将每年回顾及评估本议事规则是否适用,并向董事会建 议适当的更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公司网站公开其职 权范围,解释其角色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十九条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任某人士为独立董事,有关 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董事会认为应 选任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须充分考虑《上市规则》附录

14 下的 A.3 及A.4 下的原则. 提名委员会应订有涉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批露其 政策或政策摘要.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可透过考虑多项因素达到,包括(但不限 于)性别p年龄p文化及教育背景或专业经验.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 排.经主席或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认 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2 个工作日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全

4 体委员,并提供足够的会议材料,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 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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