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13-11-25 |
本公司股东(「股东」)可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的方法 本公司董事(「董事」)须按股东请求,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而相关股东必须是于送交请求日 期持有于请求日期有权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本公司缴足股本不少于十分之一的股东.董 事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
10 日内须以书面回复是否会召集股东特别大会. 董事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公司的监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未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该请求书须述明大会的目的,并须由请求者签署及送达本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中 环干诺道中
13 -14 号欧陆贸易中心
1703 室)以转交公司秘书.该请求书可包括多份格式相同 的文件,每份文件由一位或多位请求者签署. 本公司将向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核实该请求书,并于获得其确认该请求书为恰当及适当 后,公司秘书将提请董事会(「董事会」)在股东特别大会的议程内加入有关决议案. 2.向董事会送交查询的程序 有关查询须以书面方式连同该等请求者的联络资料送达本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中 环干诺道中
13 -14 号欧陆贸易中心
1703 室)以转交公司秘书. 3.于股东大会上提出议案的程序 本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或股东特别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但该提案需于前述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送达公 司.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股东可提名他人参选董事的权利 除经董事会或监事会推荐或该名董事为退任董事,没有人可有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内参选为董 事,除非股东以书面形式推荐该人仕为参选董事,而该位参选董事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参选意 向,并提供该位侯选董事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51 条项下要求的个人 资料及覆历明细于股东大会最少
7 日前送达本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中环干诺道中
13 -14 号欧陆贸易中心
1703 室)以转交公司秘书.该通知根据章程的递交期限由本公司就该 选举发送会议通知之后开始计算,而该期限不得迟于会议举行日期之前
7 天(或之前)结束.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