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3-11-27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郑东新区金水东路

49 号绿地原盛国际

3 号楼 A 座7楼

电话:0371-55629908 传真:0371-55629088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 本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项目(以下称 本 次挂牌 )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己经出具了《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新 乡瑞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乡瑞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 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 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并保证所提供材料、文件及所披露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 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保证所提供文件副本与正本 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保证所提供之材料、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 章均真实、有效;

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相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 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 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 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法律意见书》中未 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 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 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承担责任. 7.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说明. 8.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的使用,除非事先 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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