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3-12-03 |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未收购网新电气、网新恩普和普吉投资全部股权,是基于自 身实际情况的合理商业行为,有利于减少并购风险,符合上市公司利益;
(2)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暂无进 一步收购网新电气、网新恩普和普吉投资剩余股权的计划或安排;
(3)上市公司收购普吉投资,系基于稳定网新恩普经营管理团队及核心员 工的考虑,同时有利于部分交易对方表决权的行使,具有合理性.
(五)补充披露 以上回复内容已在报告书
第一章 交易概述 之
三、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