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3-12-07
1 东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薪资报酬委员会组织规程」 第一条 (订定依) 为落实公司治理,并健全公司董事及经理人薪资报酬制度,本公司爰依证券交易法 第十四条之六第一项及股票上市或於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公司薪资报酬委员会设置及行使 职权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设立本公司薪资报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 订定本委员会组织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以资遵循.

第二条 (规之围) 本委员会之设置及行使职权办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应依本规程之规定办 理. 第三条 (成员组成、人数及任期) 本委员会成员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且无本办法第六条 所限制或禁止之情事. 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决议委任之,总人数不得少於三人,其中应至少包括本公司独立董 事一人,并由全体成员推举一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及会议主席. 本委员会成员之任期与委任之董事会届期相同. 本委员会之成员因故解任,致人数不足三人者,应自事实发生之即日起算三个月内 召开董事会补行委任. 本委员会之成员於委任及异动时,公司应於事实发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内於主管机关指定之 资讯申报网站办理公告申报. 第四条 (职权) 本委员会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实履行下列职权,并将所提建议提交董事会讨 论:

一、订定并定期检讨董事及经理人绩效评估与薪资报酬之政策、制度、标准与结构.

二、定期评估并订定董事及经理人之薪资报酬. 本委员会履行前项职权时,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董事及经理人之绩效评估及薪资报酬应参考同业通常水准支给情形,并考量与个人 表现、公司经营绩效及未来风险之关连合理性.

二、不应引导董事及经理人为追求薪资报酬而从事逾越公司风险胃纳之行为.

三、针对董事及高阶经理人短期绩效发放红利之比例及部分变动薪资报酬支付时间应考 量行业特性及公司业务性质予以决定. 前二项所称之薪资报酬,包括现金报酬、认股权、分红入股、退休福利或离职给付、各项 津贴及其他具有实质奖励之措施.其应与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中有关

2 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酬金一致. 董事会讨论薪资报酬委员会之建议时,应综合考量薪资报酬之数额、支付方式及公司未来 风险等事项. 董事会不采纳或修正薪资报酬委员会之建议,应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 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并於决议中依前项综合考量及具体说明通过之薪资报酬有无 优於薪资报酬委员会之建议. 董事会通过之薪资报酬如优於薪资报酬委员会之建议,除应就差异情形及原因於董 事会议事录载明外,并应於董事会通过之即日起算二日内於主管机关指定之资讯申报网站 办理公告申报. 本公司子公司之董事及经理人薪资报酬事项如依子公司分层负责决行事项须经本公司董事 会核定者,应先经本委员会提出建议后,再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五条 (会议召集与通知) 本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二次. 本委员会之召集应载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员会成员.但有紧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本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召集人请假或因故不能召集会议,应由召集人指 定本委员会之其他独立董事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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