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3-12-07 |
无其他独立董事时,由召集人指定本委员会之其他成 员代理之;
该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本委员会之其他成员推举一人代理之. 本委员会得请董事、公司相关部门经理人员、内部稽核人员、会计师、法律顾问或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并提供相关必要之资讯. 第六条 (会议议程、出席及决议) 本委员会议议程由召集人订定,其他成员亦得提供议案供本委员会讨论,会议议程 应事先提供予本委员会之成员. 本委员会召开时,公司应设签名簿供出席成员签到,并供查考. 本委员会之成员应亲自出席,如不能亲自出席,得於每次会议时出具委托书列举召集事由 之授权围委托其他成员代理出席,但每一成员以受一人委托为限.如以视讯参与会议者, 视为亲自出席.但亲自出席会议委员成员不足二人者,不得召开会议. 本委员会为决议时,应有全体成员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表决时如经主席徵询无异议 者,视为通过,其效力与投票表决同.表决之结果,应当场报告,并作成纪录. 本规程所称全体成员,以实际在任者计算之. 第七条 (议事录) 本委员会授权之办理议事事务之议事人员应确实整理及记录会议报告. 本委员会之各议案之议事摘要、委员会成员之异议、决议方法与结果,应依相关规 定详实完整记载. 本委员会之议决事项,如成员有反对或保留意见且有纪录或书面声明者,除应於议 事录载明外,并应於事实发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内於主管机关指定之资讯申报网站办理公告 申报.
3 本委员会签到簿为议事录之一部分.以视讯会议召开薪资报酬委员会者,其视讯影 音资料为议事录之ㄧ部分. 议事录须由会议主席及记录人员签名或盖章,於会后二十日内分送委员会成员,并 应呈报董事会及列入公司重要档案,且应保存五年.议事录之制作及分发,得以电子方式 为之. 前项保存期限未届满前,发生关於薪资报酬委员会相关事项之诉讼时,应保存至诉 讼终止为止. 第八条 (本公司应提供之资源) 本委员会得经决议,委任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就行使职权有关之事项为 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谘询,其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九条 (决议事项之执行) 本委员会决议之事项,其相关执行工作,得授权召集人或本委员会其他成员续行办 理,并以书面向本委员会进行执行之报告.本委员会认有必要时得於下次会议提报委员会 追认或报告. 第十条 (利益回避) 本委员会任何成员不得参与决定有关厘定其本人与其关系人薪酬之事项. 因前项规定,致本委员会无法为决议者,应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为决议. 由董事会讨论及决议者,除应於董事会议事录载明外,并应於决议之即日起算二日内於主 管机关指定之资讯申报网站办理公告申报.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本规程於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次修正. 第十二条 (本规程之订定修正) 本规程之订定及修正应经董事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