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3-12-07
关于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 及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太平金融大厦12楼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2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48 12/F.

,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43108 电子邮件(E-mail) :[email protected] 网站(Website) :www.shujin.cn 关于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存在闲置 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信达它字[2016]第13 号致: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信达 )与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新城控股 )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 ,信达接受新城控股 的委托, 指派信达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新城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 本 次发行 )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信达作为 新城控股的律师,根据《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 [2010]10 号文) 、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3]17 号文)及《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 (以 下简称 《监管政策》 )等规定,对新城控股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 下简称 新城控股及其子公司 )在2013 年1月1日至

2015 年12 月31 日期间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3 (以下简称 报告期 )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涉及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及房地产开发用地方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等违法违规 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 : 1. 信达的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信达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新城控股房地产经营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新城控股已向信达保证,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 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信达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 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信达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新城控股房地产 经营是否符合国发[2010]10 号文、国发[2013]17 号文以及《监管政策》等相关规 定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城控股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 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的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 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出具的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信达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新城控股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国发[2010]10 号文、国发[2013]17 号文以及《监管 政策》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和验证,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2. 相关规定适用核查的条款及核查内容 信达在仔细阅读、理解国发[2010]10 号文、国发[2013]17 号文以及《监管政 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上述规定是否适用本次核查进行了的充分研究,并进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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