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3-12-07 |
及3. 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两名锺方之公司於香港法院向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就 (其中包括) 该本公司附属公司不再拥 有任何权利使用若干专利之声明提出之法律诉讼 ( 「第三诉讼」 ) . (统称 「该等诉讼」 ) 锺方诉讼之可信性 於该等诉讼中,锺方主要依赖若干声称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为合约方之文件 ( 「可疑文件」 ) ,以支持彼等之案件.本 集团於该等诉讼前并未知悉可疑文件之存在,且上述附属公司从来没有签署任何该等可疑文件.本集团有充分理由 相信可疑文件均属被欺诈性修改及或完全伪造.於本回顾期内,由深圳法院委任之一所权威鉴定中心就若干可疑 文件发出一份报告 ( 「深圳鉴定报告」 ) ,确认 (其中包括) 该等可疑文件乃经窜改.本公司已就上述情况向相关法律执 法机关报案. 中聚电池有限公司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8 此外,香港法院从锺先生於香港之诉讼行为提出各种评析.由香港法院正式宣布的众多判决中,各位尊敬的法官指 出: 「…[锺先生]惯常地订立协议,然后又推翻它们.他用尽一切方法拖延聆讯、推迟付款或搁置判决.」 ;
「…[锺先生]的反对只不过是另一次为了逃避判决债项下的责任而孤注一掷的尝试.」 ;
及「…[锺先生]之陈述不应被信以为真,因为他重覆地试图在不同的时间使用不同的理由反抗判决之判定但都失败.」 . 此等判决进一步支持本集团认为锺方於诉讼之辩护及或起诉均为琐屑无聊、无理缠扰及滥用法律程序之观点. 诉讼之情况 於原有诉讼,锺方其后已提出反申索, (其中包括) 赎回若干本公司之可换股债券约760,752,000港元之应付金额 ( 「赎 回金额」 ) ,该等可换股债券为其中一名锺方作为收购事项所收取之部份代价.基於由本集团委托制作之独立鉴定会 计报告,本集团於原有诉讼中向锺方申索有关违反收购事项所产生之损害赔偿,预计大幅超逾赎回金额 ( 「赔偿金 额」 ) .本集团已寻求以部份之赔偿金额抵销赎回金额 ( 「该抵销」 ) ,以保障其权益.香港法院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 宣告一项判决,认为该抵销是为合理并且无条件许可本公司对该抵销进行抗辩. 於第二诉讼,因应深圳鉴定报告之调查结果,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两名锺方之公司申请撤回彼於第二诉讼之起诉. 於二零一三年三月,深圳法院就有关第二诉讼发出一份裁定书 ( 「深圳裁定书」 ) 而其中包括:深圳法院向两名锺方之 公司收取人民币485,184.13元之法律费用;
及命令他们支付鉴定中心相关费用人民币107,183.40元.本集团律师认 为该深圳裁定书将进一步推进及对原有诉讼和第三诉讼有正面影响. 就第三诉讼之进展,於二零一二年十月,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已作出抗辩,惟截至批准本综合财务报表之日为止, 锺方仍未提交彼之回覆. 锺先生之破产 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香港法院向锺先生颁布破产令 ( 「破产案」 ) .期后,就破产案本公司连同其两间附属公 司已向破产管理专员递交债权证明表.该破产管理专员已接纳本公司及其两间附属公司为锺先生之债权人.根 港破产条例,一个人一旦被宣布破产,他所有的资产和债务潜在债务 (包括诉讼) 及所有由他拥有及或控制之公 司之所属权益,应当移交至破产管理专员或代表破产者之债权人的受托管理人.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