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12-12 |
( 二)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收回、 收购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 事务的 执行,以及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
( 三)政府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的运营 管理和维修养护;
( 四)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有 的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
( 五)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及信息 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 六)其他与城镇住房保障有关的事 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 相关工作. 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明确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负责城镇 住房保障工作,形成城镇住房保障服务网 络.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 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 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镇 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城镇 住房保障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能力、资 源环境条件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编制 本行政区域 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住房 保障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 建设和供应规模、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 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年度 内住房保障资金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 地指标、区域布局、供应规模、供应结构、出租、出售比例及保障对象的范围和 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 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 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住房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制 度.省人民政府每年预留一定比例新增土 地指标,根据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年度计划 ―
3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2
0 1 1年第6号 省政府令 及设区的市、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 模、规划选址、项目审批等情况,将土地 指标直接下达至项目. 列入保 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的土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以划拨 方式取得的土地,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改变 用途,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的即收回土地使 用权.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 划,在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单 独列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优 先供应,应保尽保.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本级 住房保障部门商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年 度供应计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当优 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年度保障性住房 ( 包括棚户区改造住 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当年住宅建设用 地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应当符合国 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的 来源主要包括: ( 一)中央和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 二)设区的市、县(市)财政预算 安排的资金;
( 三)土地出让总收入按规定比例提 取的资金;
(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管理 费和风险准备金后的资金;
( 五)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 政府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