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3-12-12 |
第三章 申请与准入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 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或者 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 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 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一套公共 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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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1年第6号 省政府令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 理确定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和发放住房 租赁补 贴的比例,并根据居民收入、财产、住房困 难状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与 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 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合.具有当地户籍、达 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 家庭对待. 第二十四条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 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 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 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 当地户籍;
( 二)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 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 标准;
(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 用地或 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 面积标准;
( 四)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 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外地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的,可以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但不得申 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 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家庭 财产状况、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以及当地 政府财政能力、资源环境条件等因素,确 定本地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连续缴 纳社会 保险费年限、住房保障面积的标准,并适时调整.确定或者调整后应当向 社会公 布,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 住房保障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 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1年以上居住地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 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 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 他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 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骗取城镇住房保障. 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 有重叠.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 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 5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 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 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 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 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 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 0日.公示期间, 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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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1年第6号 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 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 意见 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市) 、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 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会 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 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 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复审意见连同申请人 的申请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