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3-12-13 |
4 ― 不具法律约束力 除有关可退还定金支付、尽职调查、保密、费用、排他及规管法例外,谅解备忘录不构成就 可能收购事项对谅解备忘录的订约双方的任何具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可能收购事项须待正式 协议签订及完成后,方可作实. 条件 预期可能收购事项须待正式协议所载的所有条件达成或豁免后方告完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先决条件: (i) 本公司合理信纳对目标集团及项目及其相关业务资产、负债、活动、营运、前景作出本 公司合理认为属必要及适宜的尽职调查的结果;
(ii) (如需要) 本公司已从任何相关政府或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第三方取得须由本公司取得的 有关可能收购事项的所有必要豁免、同意及批准 (如有) ;
(iii) 直至正式协议完成,卖方的声明及保证属真实及准确;
及(iv) 目标集团及项目的财务及贸易状况以及前景并无重大不利变动. 有关目标集团的资料 目标公司为一家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的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於谅解备忘录日期,目标公 司的附属公司拥有项目公司75%的股权. 有关苏司兰天津的资料 苏司兰天津为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并持牌从事制造风机,设计年产能至多 约为1000兆瓦. ―
5 ― 可能收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风电场开发及运营业务.透过收购目标公司,本集团能扩展其风电场运营业 务至上游风力涡轮机制造并获得可观的产能.此将保证本集团内优质风力涡轮机之供应,并 在运营及制造业务分部创造协同效应. 鉴於以上所述,董事 (包括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 理,而四饨械慕灰追媳竟炯肮啥恼謇. 一般事项 谨请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注意,可能收购事项须待谅解备忘录的订约双方进一步磋商及 订约双方订立正式协议后,方告达成.由於可能收购事项可能或未必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倘正式协议订立及可能收购事项落实,其或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公布 交易,本公司将根鲜泄嬖蚴适弊鞒鼋徊焦.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於本公告中使用时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正式协议」 指 本公司及卖方就可能收购事项可能或未必会订立的正式买卖 协议 ―
6 ―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谅解备忘录」 指 卖方及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订立的不具法律约 束力的谅解备忘录,载有有关可能收购事项的初步谅解 「兆瓦」 指 兆瓦,相当於1,000,000瓦 「可能收购事项」 指 由本公司根陆獗竿寄饨杏泄啬勘旯100%股权的可 能收购事项,须待正式协议签立后方可作实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 「可退还定价」 指 於签订谅解备忘录后15个工作天内本公司向卖方支付之 6,500,000美元之可退还定金 「股份」 指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0.10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苏司兰天津」 指 苏司兰能源 (天津) 有限公司,为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其由目标公司的附属公司拥有合共75%股权 「目标公司」 指Sino Green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一家於英属处女群 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权由卖方拥有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