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3-12-13 |
1 -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保险单载明的业 务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 下简称 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洪水、台风、泥石流、滑坡;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未能尽到其职业(如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 师)所要求的责任或义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人售出或供应的产品、商品或货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牲畜、各种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因经营业务引起的震动、支撑物损毁或移动而造成土地、建筑物及其 -
2 - 他财产的损毁;
(七)广告物、霓虹灯、建筑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人使用的锅炉或压力容器发生爆炸;
(九)被保险人经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业务或从事非法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
(十)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十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二)精神损害赔偿;
(十三)间接损失;
(十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 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