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3-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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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 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 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 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 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 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 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 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 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 安全.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 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 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 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 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预期或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 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 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 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