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12-14

2017 年4月2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对于未来新聘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

8 公司股价的承诺要求.

4、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017 年4月29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 的预案,公司承诺: (1)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及高级管理人员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 本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 等的规定,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 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实施方案 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 本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 决议后公告.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 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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