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3-12-14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收购鞍山博纵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 《公 司章程》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6,000 万元和自有资金 8,950 万元收购鞍山博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博纵" )51%股权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收购鞍山博纵 51%股权完成后,鞍山博纵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公平合理,并且本次对外投资通过 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有利于增强业务协同效应,积极推动公司在金融领域细分 市场的开拓力度,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

2、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 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公司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的范围,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6,000 万元和自有资金 8,950 万元收购鞍山搏 纵51%股权. 独立董事:刘汝林、汪东升、孟红

2013 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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