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3-12-14 |
1、公司本次收购鞍山博纵 51%股权完成后,鞍山博纵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公平合理,并且本次对外投资通过 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有利于增强业务协同效应,积极推动公司在金融领域细分 市场的开拓力度,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
2、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 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 响公司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的范围,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6,000 万元和自有资金 8,950 万元收购鞍山搏 纵51%股权. 独立董事:刘汝林、汪东升、孟红
2013 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