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3-12-14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 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条第
(一)项、 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三)项、第
(五) 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 -
3 - 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 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一百二 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