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3-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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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2009 年年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度股东大会的 度股东大会的 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 关于 关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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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 年度股东大会的 年度股东大会的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DHLBJLC000740-01 致致致致: : : :联美控股股份 联美控股股份 联美控股股份 联美控股股份有限 有限 有限 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 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委托,指派李哲律师、黄鹏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09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 ),并对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 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