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3-12-14

一、 、 、 、关于 关于 关于 关于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0 年4月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刊载了《联美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 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0 年5月14 日上午 9:

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朱昌一主持.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 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和内容一致, 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二二

二、 、 、 、关于出席 关于出席 关于出席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99,1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6.97%.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

2010 年5月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 《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三三

三、 、 、 、关于 关于 关于 关于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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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 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共9项,即:

1、 《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

2、 《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

4、 《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关于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

7、 《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8、 《关于修改 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9、 《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均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四四

四、 、 、 、结论意见 结论意见 结论意见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会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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