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3-12-16 |
103 ― 附件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aluminum smelting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 201--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 ―
104 ― 目次前言.
105
1 适用范围.10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06
3 术语和定义.107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107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113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18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22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27
10 合规判定方法.12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铝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33 附录 B(资料性附录)铝冶炼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134 附录 C(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135 附录 D(资料性附录)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142 附录 E(资料性附录)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143 ―
105 ― 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 导和规范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 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铝冶炼 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 对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排污单位, 以及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 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位于法律法规明 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铝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有色金 属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
106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 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铝冶炼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铝冶炼排污单位填报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铝冶炼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铝土矿为原料生产氧化铝、 以氧化铝为原料生产电解铝的排污单位或生 产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铝用碳素排污单位的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铝冶炼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生产设施 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本标准未作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铝 冶炼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 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