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3-12-18

(一) 3-3-1-2-3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 了补充调查,取得了与所涉事实相关的证明及文件,并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进行 了必要的讨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 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 责任. 国浩律师 (北京) 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3-1-2-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之问题

1 问题:发行人曾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请发行人说明挂牌及摘牌程序、挂牌期 间协议转让及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是否与本次首发申请材料信息披露方面 存在重大差异,说明发行人的股东中是否包括资管计划、信托持股或契约型基 金.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一)发行人挂牌及摘牌程序、挂牌期间协议转让及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 性,是否与本次首发申请材料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股转系统公司公 告信息、股转系统监管公开信息、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之公开转让说明书、本 次发行申请材料,查阅了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的鉴证报告,对公司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

1、挂牌及摘牌程序 (1)挂牌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锦浪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1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股票挂牌及公开转让的议案,并于

2015 年10 月28 日向股转公司提交在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 股转公司于

2015 年12 月23 日出具 股转系统函[2015]9291 号 《关于同 意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函》,同意发行人的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发行人于

2016 年1月8日在股转系统公开披露其公开转让说明书、主办券 商推荐报告、公司章程、法律意见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与本次挂牌相关的 主要文件, 并于

2016 年1月19 日在股转系统公告其股票将于

2016 年1月20 日 起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挂牌申请已获股转公司同意,并已在股转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未因挂牌事项受股转公司处以监管措施或 行政处罚,发行人挂牌程序合法合规. 国浩律师 (北京) 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3-1-2-5 (2)摘牌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锦浪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相关议案, 不存在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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