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3-12-22
平安附加建工残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B 款)条款 (平保寿发[2013]597 号,2013 年12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可附加于平安建筑工程意外身故团体定期寿险(2013 版)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其它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 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 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 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 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 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国家《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0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06 年第

10 号(总第

97 号) 》 )确定的伤残的,除另有约定 外,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 工伤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 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本公司据此鉴定给 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 级不同或虽有相同但最重伤残等级仅为一处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 几处伤残等级存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晋升一级后(最 高晋升至第一级)的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 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06)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如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已有鉴定结论的, 本公司按照该鉴定结论认定的伤残 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程度的伤残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 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也视为前次伤残) ,本公司按较严重程度的伤残项目标准给付,但前 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 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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