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3-12-22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由申请人填写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能力鉴定书结论或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 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06)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 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 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 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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