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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闽理股意字[2008]第2007010-06 号致: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与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 ,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蔡钟山、刘超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担任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07 年12 月12 日为本次发行上市之事 宜出具了闽理股意字[2007]第010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现因 发行人委托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08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 了审计,同时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发生了一定变化,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1]37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 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规定,本所特此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
(一)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2008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 行了审计,并于
2008 年7月7日对发行人
2005、
2006、2007 年度及
2008 年1-6 月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闽华兴所(2008)审字 G-038 号《审计 报告》 ,符合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根据上述《审计报告》 ,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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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期末(截止
2008 年6月30 日) ,发行人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 用权后)为77,200.02 元,净资产为 286,524,200.58 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 比例为 0.03%,不高于 20%,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四)项之规定.
2、最近一期末(截止
2008 年6月30 日) ,发行人按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 财务报表计算的未分配利润分别为 100,051,494.15 元和 99,906,642.72 元,不 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
(五)项之规定.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发生如下变化:
1、主要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变化情况 A.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 象屿集团 )的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或 联营企业 (1)厦门国际物流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于
2008 年4月1日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其实收资本变更为 28,000 万元,同时其经营范围变更为: 物流园区的开发;
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办公用品批发与零售;
经营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房地产中介服务;
物业管理, 信息咨询,商务、会务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 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2)厦门象屿担保有限公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