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3-12-25 |
11 ―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
12 ―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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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