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 2013-12-26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 和监督,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 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市县积极开展污 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环 境保护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引导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 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环保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会同省环保厅下达引导资金预算;
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组织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
建立引导资金项 目库;
提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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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围绕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引导 资金重点支持跨地区、跨流域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解决 突出环境问题.主要包括:
(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支持燃煤锅炉改造和淘汰、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工业烟粉 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等.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 工作方案,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 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 设、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和省工作方案,支持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土壤修复与 治理、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 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科研课题项目 (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五)省本级能力建设等项目.用于省本级环境监测、监察、 应急执法能力建设,建成项目的运维,国际合作项目履约及其他 管理性支出.
(六)国家及省下达的其他重大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企业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 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三)以城镇生活污水为主要处置对象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 施建设项目.
(四)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 所建设.
(五)其他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标准 第八条 引导资金分配采用省级统筹与切块地方相结合、以 切块为主的方式. 第九条 省级统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用于省级试点示范工 程、省级组织实施的跨区域、跨流域项目和省本级能力建设项目 等;
切块地方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市县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省 确定的环保重点工作任务和引导资金支持范围,会同财政部门落 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条 引导资金切块地方部分按照大气、水、土壤三类, 分别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