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3-12-26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引导资金的监 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引导资金支 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 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 和 《江 苏省省级财政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 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无专项管 理办法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5月1日起施行. 原 《江苏省 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0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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