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3-12-26 |
(三)承运商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 通过相关交收地点资质审核的相应承运商的联系人员信息 (姓名、地址、电话) ;
(五)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交易商指定交收地点认证的承运商发生变更时,应 将指定交收地点的承运商变更信息及时通报交易中心, 经交易中心审 核后向交易商公布. 第十四条 经卖方指定交收地点认证合格,并由交易中心公布 的承运商进入卖方指定交收地点提货, 必须严格遵守卖方指定交收地 点的有关规定,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该承运商承担.
4 第十五条 成品油交收中买卖双方对数量、质量差异的处置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执行. 第十六条 交收中买卖双方的交收数量、质量、权益和风险依 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电子交易合同达成后,买卖双方选择组织交收,交 收流程如下:
(一)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冻结;
(二)在合同约定的交收起始日前三个工作日,买方将全额货款 和交收服务费转入交易账户,交易中心冻结买方款项后,通知卖方做 好供货安排;
(三)卖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按时供货,完成供货后卖方 须将买方确认的交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交易中心;
(四)买卖双方对交收成品油数量等确认无误后,交易中心将买 方80%的货款划入卖方交易账户;
(五)剩余货款按实际交收数量,待买方对质量确认无误并收到 卖方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交易中心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数 量和金额进行划转;
(六)释放卖方保证金和扣除交收服务费,释放买方保证金(剩 余款项)和扣除交收服务费,交收结束. 第十八条 如果买卖双方采取自主交收方式,则交易结束并形 成电子交易合同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系统将解冻交易保证金,后续 商品交收、货款清算、票据开具等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交收过程中 发生的风险、法律责任等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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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质量检验与计量 第十九条 商品质量检验和计量确认机构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或从交易中心推荐的以下检验机构中选择:
(一)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 ;
(二)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 . 公证检验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公证检验证书作为结算货款的依 据,交易中心根据检验结果办理交收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交易的成品油标准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相 关规定.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条买方委托未经卖方指定交收地点资质审核的承运商 而造成未能及时提货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买方有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须由买方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一) 买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成品油货款及其 它相关款项的;
(二)买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数量、交收地点、期限提取 成品油货物的;
(三)违反交易中心各项规定和电子交易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三条 卖方有下列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须由卖方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一)卖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数量、交收地点、期限交付
6 货物的;
(二)卖方交付的成品油质量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标准的;
(三) 卖方未按电子交易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足额金额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