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3-12-27 |
7 - 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 化学品(详细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 版》执行) .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储存工作由各实验 室负责.爆炸品、剧毒品、易制毒品购买前应经过学院(部)、 保卫处、资产处的审批,由资产处到相关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和 准购手续后,到指定的厂商处购买,不得随意购买.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严格管理,消除 安全隐患. 每个实验室应对本实验室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经常检 查,防止因变质分解、相互反应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剧毒、 爆炸、 易制毒类及强酸强碱类危险化学品, 应严格做到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的 四无 一保 的管理要求, 要严格执行双人领取、 双人保管、 双人使用、 双本帐和双把锁的 五双 管理制度,存放地点应安装防盗报警 设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 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 护用品.管理人员应负责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 事项;
应经常对本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 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 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学校统一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废旧试剂和 实验废弃物,并按照 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的工作原则执行. 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排放有毒、 有害废气,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弃物.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 《天津大学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
8 - 第十八条 剧毒、 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 《天津大学 关于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排污及危险废弃物管理按照 《天津大学实 验室排污和危险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是指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 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 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厂内机车等仪器设备, 包括其所用的材料、 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二十一条 购置特种设备时应当选择具有特种设备生产 资质的厂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 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购买特种设 备需经过资产处对生产厂商的生产资质进行审核后, 方能进入采 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应当经国家特种设备检 验部门检验,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 可正式使用.在使用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 养、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通过天津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和 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天津大学特种设 备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气瓶的安全管理按照 《天津大学气瓶安全管理 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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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辐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 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 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在购买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源或含源仪表、 射线装置前应当向资产处申报, 并在资产处指导下办理相关转让 手续和备案手续,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 《辐 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购买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 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实验室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本实验室的辐射安全工作.放射性工作场所应当制定严格的管 理制度和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仪 器设备进行操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 凡是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 入口处应当张贴放射性 危险标志或者显示工作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