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3-12-30 |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 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 券的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汇盛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11 月7日发布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自2018 年11 月7日起至
2021 年11 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利明 联系人:方弘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
677 号505 室
电话:0570-3853234 传真:0570-3851545 邮编:324000
(二)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1601-
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陈抱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506 室
电话:0571-87826401 传真:0571-87828004 邮编:310007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