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3-12-30 |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华侨城 (亚洲) 控股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 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 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 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Overseas Chinese Town (Asia) Holdings Limited 华侨城( 亚洲)控 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3366) 非常重大收购 及 持续关连交易: 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封面所用词汇与本通函 「释义」 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星期三)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假座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四季酒店二楼 Victoria IV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EGM-1至EGM-3页.本通函亦随附股东特 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计划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 备之指示填妥表格并尽快交回,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 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C i C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5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20 铠盛函件.22 附录一 -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I-1 附录二 - 一般资料 II-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GM-1 C
1 C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年度上限」 指 於有效期内签立的全部实施协议项下拟进行之全部 金融服务的最大合计交易金额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华侨城 (亚洲) 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持续关连交易」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有效期」 指 自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融资租赁及保理 框架协议之日起一年 「股东特别大会」 指 本公司将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以批准 (其中包括) 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融资租赁及 保理框架协议」 指 华侨城集团协议及华侨城股份协议 「金融服务」 指 华侨城融资租赁根凳┬槲凶馊颂峁┤谧首 赁及或保理服务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C
2 C 「铠盛」 或 「独立财务顾问」 指 铠盛资本有限公司,一间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下 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 团,为本公司委任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融资租赁及 保理框架协议、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年度上限向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独立非执行董事鲁恭先生、黄慧玲女士及林诚光 先生组成之独立董事委员会,其设立之目的为就融 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年 度上限向独立股东提供建议 「独立股东」 指Pacific Climax及其联系人以外的股东,该等股东无 须就有关批准融资租赁及保理框架协议、其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及年度上限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实施协议」 指 承租人相关成员将订立之各项融资租赁及 或保理 安排的独立实施协议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 其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租赁资产」 指 根凳┬榻璩鲎獾纳璞 「承租人」 指 华侨城集团及或华侨城股份及或彼等之附属公 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C